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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政 治

  南浔于南宋淳祜末年建镇后始置监镇衙。职官为知丞。衙址现已无考。知丞执掌茶盐酒醋税、场务征输及冶铸之事。咸淳六年(1270)改由承务郎监南浔镇事,掌酒醋税务兼收税课。官署及编制情况均不详。

  元朝开始设置湖州路乌程县后潘村巡检司,司署在现马腰镇后潘村,南浔镇在其管辖之下。巡检司负责地方防务,职官为巡检。因巡检司署曾移置南浔镇,故曾设南浔镇巡检。巡检司设巡检一名。

  明洪武十四年(1381),复设湖州府后潘巡检司,后巡检司移置南浔镇,仍称后潘村巡检司。职官为后潘司巡检。

  清乾隆四年(1739)改为湖州府乌程县南浔巡检司,部颁印信,并在南栅笺字一圩(司前港毓秀桥北堍)建司署。巡检曹进始建。嘉庆廿二年(1817)巡检张凤来重修。道光十三年(1833)巡检胡次耕复修。其时南浔巡检司所管辖的范围,为南浔镇及十七区至廿三区地方,东接江苏震泽,西至郡城湖州,南达含山、乌镇,北临太湖。巡检司署除巡检外,并设书识,皂隶等。

  乾隆八年,考虑到南浔处在江浙两省交界之处,北临太湖,具有独特的地理位置,由浙江巡抚常安奏准,将原设湖州城的盐漕水利湖捕通判署移驻南浔。乾隆十一年,将东栅中市(现官房弄)潘尚智藉没的官房改建成通判衙署。职官为湖州府盐漕水利湖捕通判(按:根据清朝官制,设于各府的通判,为分掌一个地方专项事务的行政官员。湖捕通判执掌盐务,漕运等事务,其职能相近于现代缉私机关。据《巡抚常安请通判移驻南浔疏》,湖府通判署移驻南浔后,除通判衙门事务,循旧管理外,其太湖水面,按照两省地方与江南太湖同知分界管辖),配置的下属人员有书识、门子、快手、盐捕、皂隶、军健、巡缉民壮、轿伞扇夫及巡船水手等。

  咸丰十年(1860)6月,太平军进驻南浔时,通判衙署毁于大火。同治三年(1864)4月恢复通判署,一连数任皆租民房作为办公的地方。到光绪元年(1875)6月,才开始兴建新衙署,次年正月竣工。

  威丰十一年12月太平军驻守南浔,次年(同治元年)初设乡官局于北小圩俞宅,二月中移至土城内。乡官执掌地方行政、公益及纳税助饷支前等事。乡官局下设军帅、师帅、旅帅和伯长等属官,其中以军帅职位最高,依次而下。伯长为管理户口的基层组织官员。军帅局和均安局都设在南栅。均安局负责地方秩序和保卫工作。丝捐局设在南栅蒋家桥下,并在四栅另设分卡收取厘捐,故又称厘捐局。

  同治三年(1864)3月,太平天国驻浔部队撤走,南浔镇随即恢复湖州府通判署和乌程县南浔司巡检署。

  历朝以来,除上述通判署、巡检司署等镇以上一级官府外,另外还在不同时期、按不同职能设置一些政府分支机构,负责治安、税收、贸易等专项事务。光绪年间,因所谓“枭匪猖獗”,而设置了专门督办“清乡”事宜的“清乡局”,镇压农民起义军。光绪十二年(1886),为加强社会教化而设置“洗心迁善局”、“游民感化所”等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在风梧堂设禁烟局、戒烟局,以禁烟毒。自建镇以来,还一直配置有常设的税务机关。宋、元时称为税务,有时由镇官兼管,有时另设专管官员。明洪武二年(1369),南浔镇的税务机关称为南浔驿馆。洪武十八年(1385)称税课局,以后时设时撤。同治四年(1865)设厘捐局,负责征收厘捐,以蚕丝出境税(丝捐)为主。此外,光绪十年(1884)还设置了洋药局,负责查验洋土印花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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